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教计〔2015〕11号文件规定,我市高考自2015年起实行新的照顾加分政策。
一、照顾对象及照顾办法
1.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台湾省籍考生;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该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招生录取。
4.下列现役军人子女考生,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2)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3)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4)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5)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或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5.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2)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6.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同时符合多项高考加分条件的考生,不作累计加分,只取最高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投档。
二、照顾对象资格审核要求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由区高招办负责审核。
2.归侨、华侨子女和归侨子女由区侨务部门出具证明。
3.台湾省籍考生由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出具证明。
4.烈士子女由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5.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以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6.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须在高考报名现场确认时填写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由市教委等相关委办局和考试院共同核准,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
7.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以部队颁发的士兵退出现役的证件为准,由区高招办负责审核。
8.相关军人子女由考生家长所在大战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审批,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审批后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9.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由区公安局出具证明。
10.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以户籍信息为准。
11.5A级青年志愿者由相关部门提供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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