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品类,区政府可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修改后的《条例》注重源头减量,党政机关不使用一次性杯具,鼓励快递企业回收快件包装材料,设定多项罚则,餐饮业、旅馆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罚重点把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多次违规或将被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垃圾混装混运也将被处罚。修改后的《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等四大类
垃圾分类,首先是明确分类标准。为方便公众分类投放垃圾,避免产生概念混淆,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简化了垃圾分类标准,将厨余垃圾、餐厨垃圾两类整合为厨余垃圾一类,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品类。
修改后的《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可采取定时定点收运等方式开展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容器怎么设置?会不会“撤桶”?修改后的《条例》第四条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修改后的《条例》三十六条具体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当在公共区域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修改后的《条例》加强总体管理要求,明确市政府制定各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本市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
在本市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使用快递服务的,应当选择使用环保包装材料的快递业务经营企业。
餐饮业、旅馆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处5000元以上罚款
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违反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违反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市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净菜上市。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可以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
个人多次违规扔垃圾最高罚200元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个人违法投放垃圾的行为,实施渐进式惩戒,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的处罚还把握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混装混运生活垃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条例》对收集运输单位混装混运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等,提高了处罚力度。
三十五条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这些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规定,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违反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帐,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违反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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