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公布,北京高考在线团队整理了招生办法原文内容,关注该学校的高三学子可以来看下今年的具体招生情况。
2022年湖南大学本科招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科招生工作体系,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紧密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招生、阳光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择优选拔录取,提高生源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面向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和华侨考生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第五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
第六条 学校依据工作需要组建分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跨区域联合本科招生组。
第七条 学院、机关部门、直附属单位积极选派教职员工参与本科招生宣传、考试和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根据政策规定,充分结合资源配置等实际,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专业生源质量、人才培养特色和成效、毕业生就业质量等因素,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生源结构、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考生对我校各专业认可度等因素,编制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和分类型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年度招生计划、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教务处牵头负责起草编制;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和各类型招生计划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牵头负责起草编制。
第十二条经教育部批准,学校通过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本科招生网站公布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将年度招生总计划的 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解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同分考生录取及调节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四条 认真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贯彻落实“十公开”“六不准”“十严禁”等各项要求,确保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普通类、艺术类及其他特殊类型、港澳台地区及华侨考生等分类录取考生。对于生源地为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照该地区公布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志愿投档方式、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及预留计划调整方案。
第十七条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备案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仅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不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类型不适用。
第十八条学校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对于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学校按照高考投档分排序进行录退。
第十九条 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并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录取专业。
第二十条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符合各项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剩余其他专业计划。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计划将征集志愿。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分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二条艺术类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及我校制定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我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投档规则进行提档。
第二十三条其他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及我校制定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港澳台地区及华侨考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及我校制定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第五章 招生宣传
第二十五条 加强科学谋划和整体规划,不断提升招生宣传工作的专业性、针对性、持续性和时效性,实现全年不断线、全方位覆盖,打造富有学校特色和社会品牌影响力的招生宣传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院、机关部门、直附属单位应积极参与招生宣传各项工作,教职工参与情况计入社会服务工作量。
第二十七条 招生组组长由学校聘任。组员原则上由在岗教职员工组成。
第二十八条 各招生组人员配备数量不得少于该区域计划总量 10%。队伍保持相对稳定,学科背景结构合理。
第二十九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依据工作需要组建名师团队,为优质生源基地中学、重点区域提供开展学术科普或生涯规划讲座等活动。
第三十条 鼓励学院、招生组主动创新开展招生宣传活动。学校对招生宣传工作突出的学院、招生组和个人给予奖励。其中:年度招生宣传先进集体(学院)不超过本科招生学院总数 30%;年度招生宣传先进集体(招生组)不超过招生组总数 30%;年度招生宣传先进个人数量不超过人员总数10%。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严格落实教育部信息公开公示规定,全面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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