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民用航空体检鉴定医学标准实施细则(AC-67-FS-001R1)》发布,该标准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北京高考在线团队整理了相关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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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体检鉴定医学标准实施细则(AC-67-FS-001R1)》
2024年7月24日,民航局在官网正式发布新版航空人员医学标准规范性文件《民用航空体检鉴定医学标准实施细则(AC-67-FS-001R1)》,该标准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AC-67FS-001)》、《Ⅱ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体检鉴定医学标准(AC-67-FS-2018-002R1)》、《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AC-67-FS-003)》和《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 7013-2017)》同时废止。
附:民用航空体检鉴定医学标准实施细则
文号:民航规〔2024〕42号
编号:AC-67-FS-001R1
下发日期:2024年7月24日
1 总则
1.1 为规范民用航空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工作,根据《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和《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实施的民用航空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工作。
2一般条件
申请人应分别满足CCAR-67FS附件A 第一章1,第二章1,第三章1,第四章1的相应医学标准。
2.1恶性肿瘤
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恶性肿瘤,应鉴定为不合格。
Ⅱ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恶性肿瘤,应鉴定为不合格。治疗后,病情稳定,无明显症状,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Ⅲ级、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恶性肿瘤,应鉴定为不合格。治疗后,观察至少6个月,无并发症或后遗症,肿瘤无复发或转移,可鉴定为合格。
2.2良性占位性病变
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良性占位性病变,应鉴定为不合格。治愈后,无复发,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Ⅱ级、Ⅲ级、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鉴定时,采用与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相同的医学标准。
2.3器官移植
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行心脏、肝脏、肾脏、肺脏、角膜等器官移植,应鉴定为不合格。
Ⅱ级、Ⅲ级、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鉴定时,采用与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相同的医学标准。
3精神科体检鉴定
申请人应分别满足CCAR-67FS附件A 第一章1、2,第二章1、2,第三章1、2,第四章1、2的相应医学标准。
3.1 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有下列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精神障碍或临床诊断,应鉴定为不合格:
(1)器质性精神障碍;
(2)精神活性物质使用所致障碍;
(3)精神分裂症或其他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
(4)双相障碍;
(5)抑郁障碍;
(6)焦虑障碍;
(7)强迫及相关障碍;
(8)创伤及应激相关障碍;
(9)分离障碍;
(10)躯体症状及相关障碍;
(11)进食与喂养障碍;
(12)睡眠障碍;
(13)成人人格和行为障碍;
(14)神经发育障碍;
(15)通常起病于儿童少年的行为和情绪障碍;
(16)成瘾行为所致障碍。
Ⅱ级、Ⅲ级、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鉴定时,采用与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相同的医学标准。
3.1.1 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短期失眠障碍、焦虑障碍或焦虑状态,治疗后,症状消失,体质良好,停药观察至少90日,无复发,精神检查和心理学评定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Ⅱ级、Ⅲ级、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短期失眠障碍、焦虑障碍或焦虑状态,治疗后,症状消失,体质良好,停药后无复发,精神检查和心理学评定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3.1.2 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首次出现且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轻度抑郁障碍或抑郁状态,临床治愈后,停药观察至少6个月,无复发,精神检查和心理学评定正常,可鉴定为合格;反复发作,应鉴定为不合格。如患有产后抑郁,临床治愈后,停药观察至少6个月,无复发,精神检查和心理学评定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Ⅱ级、Ⅲ级、Ⅳ体检合格证申请人鉴定时,采用与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相同的医学标准。
3.1.3 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急性感染、中毒性疾病或代谢性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碍,原发病临床治愈后,症状消失,观察至少90日,无复发、无后遗症,精神检查和心理学评定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Ⅱ级、Ⅲ级、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急性感染、中毒性疾病或代谢性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碍,原发病临床治愈后,症状消失,无复发、无后遗症,精神检查和心理学评定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3.1.4 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适应障碍,症状持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如应激源消除,精神检查和心理学评定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Ⅱ级、Ⅲ级、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鉴定时,采用与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相同的医学标准。
3.1.5 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有自杀或反复自伤行为,应鉴定为不合格。如为首次非自杀性自伤行为,精神检查和心理学评定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Ⅱ级、Ⅲ级、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有自杀行为,应鉴定为不合格。如为非自杀性自伤行为,精神检查和心理学评定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3.2 招飞体检鉴定申请人飞行职业心理学检测结果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