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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2024年招生章程

2024-05-14 10:18|编辑: 李老师|阅读: 1963

摘要

暨南大学2024年根据国家规定招收中国内地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和外国留学生。

2015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根据2024年4月1日《教育部关于同意暨南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北京高考在线团队整理了具体章程内容,详情如下:

序言

暨南大学是由国家举办的以面向华侨实施高等教育为鲜明特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暨南”二字出自《尚书·禹贡》:“东渐于海,西被于流沙,朔南暨,声教讫于四海。”学校的办学渊源可追溯至1906年创办于南京的暨南学堂(后迁至上海)。1927年改组为国立暨南大学。1949年并入复旦大学、交通大学等院校。1958年在广州重建,启用暨南大学校名。1970年停办,1978年复办。1996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2015年入选广东省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成为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自创建以来,坚持“面向海外,面向港澳台”的办学方针、“宏教泽而系侨情”的办学宗旨和“质量是生命,创新是灵魂”的办学理念,形成了“忠信笃敬、知行合一、自强不息、和而不同”的暨南精神,为海内外输送了一大批高素质专门人才。学校实施“侨校+名校”的发展战略,以“双一流”建设和高水平大学建设为中心任务,擦亮“暨南”金字招牌,致力于建设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高水平大学,努力成为高质量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成为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党和国家统战工作格局及侨务事业发展、引领国家华侨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由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以下简称中央统战部)主管,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管理,由中央统战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暨南大学,简称为暨南或暨大;英文名称为JINAN 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为JNU;学校网址为www.jnu.edu.cn。

第四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设有石牌校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番禺校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兴业大道东855号)、广园东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7号)、珠海校区(广东省珠海市前山路206号)和深圳校区(广东省深圳市华侨城东街6号)。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学校在招生、学科与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学校校训为“忠信笃敬”。

第八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徽标,外环上方是叶剑英题写的“暨南大学”校名,下方是暨南大学的大写英文校名。中间字母“JNU”构成一艘具有中国特点的帆船图形,寓传播中华文化至五洲四海之意。帆船下方的“1906”字样,表示学校办学渊源。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由学校徽志构成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九条 学校校歌是《暨南大学校歌》,由龙吟作词,相西源作曲。

第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1月16日。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致力于培养人格健全、基础宽厚、视野开阔以及专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强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将内地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将港澳台侨学生培养成自觉拥护祖国统一、维护“一国两制”、为港澳长期繁荣稳定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做贡献的坚定爱国者,将留学生培养成了解中国、热爱中华文化、促进中外民心相通的友好使者。

第十二条 学校以实施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遵循聚焦特色、控制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根据社会需要适当开展其他形式的教育。

学校依法自主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学科专业,自主调整或撤销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依法授予学位并颁发证书。

学校可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国内外卓越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荣誉学位、荣誉职衔。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依规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招收中国内地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和外国留学生。

学校按照“因材施教、分类培养”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受教育者提出不同的教育目标,实施不同的教育途径。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和建设目标,将文化传承与创新作为办学的重要使命,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学生特别是港澳台侨学生和外国留学生的中华传统文化教育,为提升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作出贡献。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力的人才及教师队伍,提升教育国际化水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暨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全面增强高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

(七)坚持党管意识形态,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成立党委教师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统筹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工作;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暨南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党组)批准。常务委员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讨论决定的事项包括: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决定召开党委全体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需要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人类文明进步,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世界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等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办学的重要组织机构,其职责是协助好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络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和国内社会各界热心人士捐资助学,协助学校开展海内外教育合作与交流,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报告,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建言献策等。

第二十四条 校董事会由热心于华侨高等教育、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上级领导、海内外社会知名人士和著名校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若干名,秘书长由暨南大学校长兼任。董事会董事的增补,由董事会提名,报主管部门批准。董事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董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组建,成员由校内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学术声誉的专家学者及职务委员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学科、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招生标准与办法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和项目;

(三)指导并监督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师发展与评价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包括明确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审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专门委员会提交的重大问题等;

(四)审定学校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的学术条件,学院(系)学术工作评估办法以及学术奖励制度等;

(五)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六)组织开展学校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校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学位评定、授予等职权,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组建,其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原则上在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生导师中遴选。校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的权限,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出授予或撤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检查、评估学位授予的质量;

(二)审议申请增列、调整学位授权点,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和专业学位领域;指导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制定、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

(三)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授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展专项工作;

(四)审议批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审议批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审核结果;

(五)审批新增博士生导师资格,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新增硕士生导师和新调入博士生、硕士生导师的名单;

(六)审批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七)审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规章及重大事项;

(八)研究和处理有关授予学位工作及导师管理工作中的争议和申诉事项。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咨询、审议、指导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依其章程组建,由学校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理论体系研究,开展本科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理论实践研究;

(二)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总体思路、发展规划提供咨询;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方面的改革方案;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本科专业设置评议与咨询,指导全校开展本科专业建设;

(五)指导开展课堂教学改革,推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开放共享,推广优秀教学成果,推动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六)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材委员会。教材委员会是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对学校课程教材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审议的指导机构,教材委员会依其章程组建,由学校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高等学校教材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统筹指导学校教材建设工作;

(二)审议学校教材建设、选用与管理制度;

(三)审议学校教材建设规划;

(四)审议推荐各级各类优秀教材;

(五)督查教材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六)指导教材分委员会开展教材建设及选用等工作;

(七)研究和处理学校教材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校长对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的决议有提请复议权。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在学校权限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会议决议。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予采纳的,需作出说明。

学校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研代会)。学代会和研代会每年召开一次,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执行机构、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研究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在中共暨南大学党委的领导下,暨南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暨南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暨南大学团委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支持校工会委员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管理与事务的合法权益。

学校支持港澳台侨及外国留学生依法依规成立社团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促进其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交流交融。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暨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支持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内部组织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学院设置应有较宽的学科包容量,原则上应涵盖多个相近或相关的学科领域。

学院下可设系、所、中心等学术机构。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逐步扩大学院办学自主权,并定期对学院进行评估。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中国共产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改革发展稳定、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科学研究、交流合作、表彰奖励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院可根据教授治学原则和学校的学术管理规定,设立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相关学术组织,在学校相关学术组织领导下,依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独立建制的部、研究院、所、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学校规定,享有与学院同等或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参照学院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医学学科特性和学校办学特色设置附属医院。

附属医院是学校医学教育和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职责,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依照法律法规接受政府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职业技能聘用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损害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岗位聘任任务;

(三)尊重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正当利益;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设立荣誉奖项,对在教学科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其他用工形式,采取其他用工形式的教职工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签订的合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并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依法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学生活动;

(四)申请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参与民主治理,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二)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治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治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校友

第五十七条 校友是指曾在暨南大学学习、工作过以及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荣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和重要资源。

第五十八条 校友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情况;

(二)参加学校校友会及学院校友活动的活动权;

(三)获得学校聘任或授予的各类职衔;

(四)申请使用学校的资源。

第五十九条 校友履行下列义务:

(一)关心支持学校和校友会的发展建设;

(二)珍惜维护学校和校友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协助学校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四)遵守《暨南大学校友会章程》及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暨南大学校友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系,秉承恪守校训,拥护国家“一国两制”方针政策,链接海内外校友资源,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第六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会在全球成立具有院系、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在学校校友会的指导下,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 资产、财务、后勤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依法保护学校的资源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的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和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和管控经济业务活动风险;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六十七条 学校加强对校名、校徽、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后勤保障、图书资源、档案管理、网络信息、校园安全等服务。各公共服务部门按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责。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九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学校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十条 举办者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质量评估等手段,指导学校办学;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对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章程自主办学等行为进行监督。

第七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校发展。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须依法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十三条 学校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校教代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中央统战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学校章程的修改,由校长提议,或由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由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由校教代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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